(2017)皖1823执5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胡岳泉、秦国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胡岳泉,秦国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527号之二申请人: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冬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被执行人: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江。被执行人:胡岳泉。被执行人:秦国夫。申请人安徽长城电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胡岳泉、秦国夫因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国夫名下��*****号宝马牌小型汽车1辆及其名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日月花园*****室、产权证号为****的房屋一套。现申请人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国夫名下浙****号宝马牌小型汽车1辆及其名下住于浙江绍兴市日月花园*****室、产权证号为****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巢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