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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田育杰与李甦、刘桂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育杰,李甦,刘桂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185号原告:田育杰,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甦,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桂红,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田育杰诉被告李甦、刘桂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田育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育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育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育杰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