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岩松与河北嘉护日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松,河北嘉护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991号原告:王岩松,男,汉族,1990年9月20日生,住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河北嘉护日化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震。原告王岩松与被告河北嘉护日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岩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我工资12000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按2倍工资,要求被告支付22856元,共计34856元。2.要求被告缴纳我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社会保险。3.要求被告退还扣留的敬业保证金500元。被告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由劳动仲裁委员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应先向劳动仲裁委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驳回原告王岩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