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桂珠与邵凤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珠,邵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韩桂珠,女,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邵凤波,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实验学校教师,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韩桂珠与被执行人邵凤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邵凤波的工资卡,被执行人邵凤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