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学涛与侯崇剑、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大路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学涛,侯崇剑,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大路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707号原告:陆学涛。委托代理人:卢俊杰。被告:侯崇剑。被告: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大路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崇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学涛为与被告侯崇剑、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大路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学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学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学涛撤回对被告侯崇剑、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大路王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陆学涛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