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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岐山与张继忠、邵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岐山,张继忠,邵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岐山,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瑾茹,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忠,男,汉族,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萍,女,汉族,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退休职工,住太原市。上诉人徐岐山因与被上诉人张继忠、被上诉人邵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岐山于2017年7月20日以现有证据不足且因客观原因无法补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岐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岐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57元,减半收取7178.5元,由上诉人徐岐山负担.审判长  孙云英审判员  范红琴审判员  段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