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敏与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敏,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11行初28号原告马敏,女,1984年12月10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号政务服务中心*号东侧。法定代表人朱茂波,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连栋,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彦普,局长。委托代理人焦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宁,男,1983年2月19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马敏因不服被告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以第三人杨宁作为单独所有权人为第三人颁发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杨宁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敏负担。审 判 长 尤 洁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