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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献青、陈青玲等与丁东晓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青,陈青玲,丁东晓,杜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070号原告:李献青,女,生于1967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陈青玲,女,生于1967年4月23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喜龙,镇平县石佛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丁东晓,男,生于1988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桥,镇平县玉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杜轩(又名杜建),男,生于1990年2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李献青、陈青玲与被告丁东晓、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献青、陈青玲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青、陈青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宏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