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献青、陈青玲等与丁东晓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青,陈青玲,丁东晓,杜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070号原告:李献青,女,生于1967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陈青玲,女,生于1967年4月23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喜龙,镇平县石佛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丁东晓,男,生于1988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桥,镇平县玉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杜轩(又名杜建),男,生于1990年2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李献青、陈青玲与被告丁东晓、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献青、陈青玲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青、陈青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宏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