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宝凯与徐延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凯,徐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朱宝凯。被执行人:徐延昌。申请执行人朱宝凯与被执行人徐延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房定金200,000.00元、定金罚金8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