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海潮与薛军堂、李秋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潮,薛军堂,李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潮,男。被执行人薛军堂,男。被执行人李秋珍,女。王海潮与薛军堂、李秋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薛军堂、李秋珍于2016年11月20日之前清偿申请人王海潮垫付担保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执行人薛军堂、李秋珍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申请人王海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海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长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亚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