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洪飞、临沂市昌浩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飞,临沂市昌浩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484-1号申请执行人:朱洪飞,男性,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市昌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道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902613-1法定代表人周成林。申请执行人朱洪飞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昌浩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鲁1391执4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市昌浩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256元及执行费5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昌浩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256元及执行费5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弈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