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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军与被执行人刘正新、田春荣、刘亭、李新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刘正新,田春荣,刘亭,李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697号申请执行人胡军,男。被执行人刘正新,男。被执行人田春荣,女。被执行人刘亭,女。被执行人李新荣,男。申请执行人胡军与被执行人刘正新、田春荣、刘亭、李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军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1505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4)莲民初字第024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4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