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良月与吴红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月,吴红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057号原告:李良月,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红萍,女,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本市。原告李良月诉被告吴红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良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月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李良月负担。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