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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秀荣、龚明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荣,龚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女,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龚明忠,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秀荣与被执行人龚明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6刑终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龚明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明忠在银行的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