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长明与冯海清、许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明,冯海清,许小花,贺文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954号原告:申长明,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冯海清,女,汉族,1960年4月19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许小花,女,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贺文科,男,汉族,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申长明诉被告冯海清、许小花、贺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申长明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长明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