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民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贵福、邹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贵福,邹谦,余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8民初45号之一申请人:蒋贵福,男,住广西桂林市。被申请人:邹谦,男,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余菊英,女,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原告蒋贵福诉被告邹谦、余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贵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谦在桂林市龙胜百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尚未结算的工程款94.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谦在桂林市龙胜百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尚未结算的工程款94.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给被申请人邹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龙林华审 判 员 李庭建人民陪审员 吴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双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