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仁霞与李来美、李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仁霞,李来美,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30号之一申请人:李仁霞,女,生于1974年01月22日,汉族,住长清区。被申请人:李来美,男,生于1956年8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李磊,成年,住住济南市市中区。2017年06月26日,经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65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申请人提交申请同意将保全数额变更为三万元。被申请人已向法院交纳三万保证金,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经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65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