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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财保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仁霞与李来美、李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仁霞,李来美,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30号之一申请人:李仁霞,女,生于1974年01月22日,汉族,住长清区。被申请人:李来美,男,生于1956年8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李磊,成年,住住济南市市中区。2017年06月26日,经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65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申请人提交申请同意将保全数额变更为三万元。被申请人已向法院交纳三万保证金,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经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65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