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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制作的,(2015)灵民初字第012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某某履行(2015)灵民初字第0129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冯庙分理处存款112406元,账号为,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银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琼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