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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敏芳与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敏芳,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冯敏芳,女,生于1970年10月9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赵建华,男,生于1982年3月25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在执行冯敏芳与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建华的银行存款8419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