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与凌小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凌小飞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631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江名苑**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3990308B。法定代表人:周超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维航,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小飞,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与被告凌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5日,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东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君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