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建峰、张利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峰,张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8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峰,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被执行人张利和,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赵建峰申请张利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28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建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28民初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亚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枭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