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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建峰、张利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峰,张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8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峰,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被执行人张利和,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赵建峰申请张利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28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建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28民初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亚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枭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