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天有与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有,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615号申请执行人:郭天有,男,汉族,1993年11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被执行人: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848号-856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光,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郭天有与被执行人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4410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劳人仲案字﹝2017﹞第7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