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冷艳丰与于庆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艳丰,于庆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7)内2223民初3592号原告:冷艳丰,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于庆中,男,33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艳丰诉被告于庆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艳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艳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艳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冷艳丰承担。审判员 王 效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策乐木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