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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雄、权玉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权玉娜,王少铁,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张雄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权玉娜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王少铁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43753-2),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梁泓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权玉娜,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07758-6),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梁泓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权玉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雄与被执行人权玉娜、王少铁、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旭景精工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53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执行景田(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三河世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29669.38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