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萍华与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萍华,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闫羽,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萍华,女,1982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存、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曹状元街5幢新建17单元2层,组织机构代码:71430193-X。法定代表人闫羽。被执行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以北、中山园路以东新豪方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132XC。法定代表人张雪翔。被执行人:闫羽,男,1965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福田区。被执行人:李宁,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唐萍华与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闫羽、李宁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5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投资收益、律师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已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受理并恢复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财产》,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铭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要以董铭等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现有关案件尚在刑事侦查阶段,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本案再决定是否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耀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