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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杉、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杉,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5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杉,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咸安区。被执行人:周伟,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王杉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伟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