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6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舒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舒健,马千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6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1761-1767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8181-4。诉讼代表人周继明,行长。被执行人舒健,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马千里,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8执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5日10时至2017年7月16日11时08分03秒,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舒健、马千里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寰宇湾3幢1单元1901室房屋一套。最终袁开怀(身份证号码)、冯凌冰(身份证号码)、冯俊儒(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8900000元竞得。现已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付清拍卖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寰宇湾3幢1单元1901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袁开怀、冯凌冰、冯俊儒共同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给买受人;2、买受人袁开怀、冯凌冰、冯俊儒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来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