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云川、王翠芬与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川,王翠芬,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157号之二申请人李云川,男,1977年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楚雄市紫溪大道。申请人王翠芬,女,1980年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楚雄市紫溪大道。被执行人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大姚县金碧镇金碧路。法定代表人周自芳,职务: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云川、王翠芬与被执行人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任何银行存款,其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因其它执行案件已经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了其公司名下的车辆,被执行人云南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在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而且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6执1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