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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曾某1、陆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曾某1,陆某,曾某2,曾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614号原告杨某,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1,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松山区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曾某2,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3,男,1975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曾某1、陆某、曾某2、曾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1、陆某、曾某2、曾某3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曾某1、陆某、曾某2、曾某3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月明审判员  黄井艳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