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曾某1、陆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曾某1,陆某,曾某2,曾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614号原告杨某,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1,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松山区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曾某2,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3,男,1975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曾某1、陆某、曾某2、曾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1、陆某、曾某2、曾某3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曾某1、陆某、曾某2、曾某3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月明审判员 黄井艳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