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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苗某1与沈正忠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1,沈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73号申请执行人:苗某1,女,201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理人苗某2,苗某1之父。被执行人:沈正忠,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宜昌市。本院在执行苗某1与沈正忠侵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沈正忠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颢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