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韩峰与山东冠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峰,山东冠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韩峰,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山东冠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鄄七路东中央华府售楼处。机构代码证号码:57664206-5法定代表人梁诗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冠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冠豪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完毕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冠豪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元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