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溱某 王某离婚纠纷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329号原告:秦某,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王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秦某负担。审 判 长 万成伟审 判 员 张金玲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