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宏林与被执行人杨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林,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林,女,汉族,驻马店市交通局家属院。被执行人杨斌,男,汉族,驻马店市820油脂厂家属院。申请执行人王宏林诉被告杨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驿民初字第1272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斌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