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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金乡县人民法院、鉴爱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人民法院,鉴爱丽,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邵继军,院长。被执行人鉴爱丽,女,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婷婷,女,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鉴爱丽、王婷婷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