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瞿贵与李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贵,李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696号原告瞿贵,男,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昌宁县大田坝镇。委托代理人罗金海,男,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代理。被告李德亮,男,基本情况不详,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昌宁县田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瞿贵诉被告李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贵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贵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瞿贵负担。审判员 李光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