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贾恩兵与章建银、黄玫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恩兵,章建银,黄玫瑰,吴波,尤福林,吴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603号申请执行人贾恩兵,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联系。被执行人章建银,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联系。被执行人黄玫瑰,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波,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联系。被执行人尤福林,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联系。被执行人吴育红,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联系。关于申请执行人贾恩兵与被执行人章建银、黄玫瑰、吴波、尤福林、吴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761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许燕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贾恩兵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6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