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田威故意伤害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茂松,田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676号申请执行人胡茂松,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田威,男,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茂松与被执行人田威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刑初22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李越峰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东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