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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开广、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鼓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广,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鼓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广,男,1986年1月9日出生,住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鼓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又名: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鼓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负责人李青权,小组长。李开广申请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鼓居委会第八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702执47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凤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