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云与赵五十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赵五十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50号原告:王云,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赵五十八,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云诉被告赵五十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撤回对被告赵五十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清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