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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云与赵五十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赵五十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50号原告:王云,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赵五十八,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云诉被告赵五十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撤回对被告赵五十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清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