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乔鹏与常旭、何彦国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鹏,何彦国,常旭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41号原告:乔鹏,乾安县人。被告:何彦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常旭,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鹏与被告何彦国、常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柯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