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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雪茹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03刑申31号刘雪茹:你因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5)宣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曲中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以你犯错是因救夫心切及家庭困难,请求给予减轻处罚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由我院审查,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对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只是认为你犯错是因救夫心切及家庭困难而请求给予减轻处罚。你的申诉理由不是法定减轻的情节,且经审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因此,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