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俊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169号原告: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孙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被告:王俊清,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安市二井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与被告另案解决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东顺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宗平人民陪审员 黄艳翥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昂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