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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子旺、马吉爱等与杨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子旺,马吉爱,刘朋朋,马某,杨建华,淄博双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26号之一原告:高子旺,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马吉爱,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刘朋朋,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马某。被告:杨建华,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淄博双宁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临淄区皇城镇石槽村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址: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原告高子旺、马吉爱、刘朋朋、马某诉被告杨建华、淄博双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高子旺、马吉爱、刘朋朋、马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鲁C1U**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鲁C1U**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