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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成修被执行人张兴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成修,张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潘成修,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北井子镇。被执行人张兴军,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前北井子镇。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兴军已自行拆除位于东港市北井子镇临海村杨亮沟东其承包虾池北侧堤坝上的看护房。本案执行费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5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