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利与洪兴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利,洪兴灿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717号原告:王建利,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兴灿,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王建利诉被告洪兴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建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