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代淑伟与贺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红艳,代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红艳,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淑伟,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琴,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红艳因与被上诉人代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红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贺红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上诉人贺红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山峰审判员 张金环审判员 蒋 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