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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代淑伟与贺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红艳,代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红艳,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淑伟,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琴,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红艳因与被上诉人代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红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贺红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上诉人贺红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山峰审判员  张金环审判员  蒋 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