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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九歌、陈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九歌,陈明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579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毋珍生,系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山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毕九歌,女,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住博爱县。被告:陈明明,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住博爱县。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毕九歌、被告陈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原告申请对被告毕九歌、被告陈明明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毕九歌、被告陈明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毕琼杰人民陪审员  张大军人民陪审员  刘学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