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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龙感湖顺通棉花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龙感湖顺通棉花纺织有限公司,张耀华,张恒,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异11号案外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黄州支行)。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71号。负责人黄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振民,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黄冈分行),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9号。负责人胡建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尹志超,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志平,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龙感湖顺通棉花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尹的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耀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张恒,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保公司)。地址:黄冈市西湖一路20号。法定代表人徐久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金元,中小担保公司。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执���招行黄冈分行与龙感湖顺通棉花纺织有限公司、张耀华、张恒、中小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孙丽霞代审判员  田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