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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玉君与广州道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君,广州道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580号原告:杨玉君,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雄,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道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37号厂房(部位:202)。法定代表人:付敏。原告杨玉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广州道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玉君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玉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玉君负担。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