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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朱磊与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288号原告:朱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敏,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朱磊诉被告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俊岭审 判 员  陶 薇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