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朱磊与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288号原告:朱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敏,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朱磊诉被告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俊岭审 判 员 陶 薇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关注公众号“”